法律咨询:房地产法-租赁合同-租赁物的归还与返还-租赁物的返还时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租赁期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并且应当返还租赁物的原状。具体来说,租赁物的归还与返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责任。
首先,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坏或者毁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出现了正常磨损和损耗,不需要额外赔偿。但是,如果承租人的使用超出了合理范围,导致租赁物的价值下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租赁物,或者未归还全部租赁物,应当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
再次,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被承租人遗失或者损毁,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市场价值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最后,如果租赁物的返还需要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例如运输费用或者维修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总之,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还与返还时的赔偿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租赁物能够按照原状返还给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