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章 纳税人
第三条 本法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优惠。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登记申请、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纳税申报情况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税务检查有关的资料、单据、账簿等。
第五章 税收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按期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代理办理纳税事务。
第六章 税务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